招标公告
| 一、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GZ602、GZ777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由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扬开管审备[2025]40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扬州绿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其他国有1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GZ602、GZ777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 ||||||||||||||||||||||
|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津街道,东至大学南路,北临市政绿地、南、西至规划用地边界。 2.1.2 工程规模:用地约4765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87953.48平方米。其中GZ602地块建筑面积约43315.43平方米,GZ777地块建筑面积约44638.05平方米。 2.1.3 合同估算价:52770.87 万元 2.1.4 工期要求:87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03月28日,竣工日期:2028年08月20日 2.1.5 其他: 2.2 招标范围:在招标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地勘报告、地形图、规划红线图、设计任务书等文件的基础上,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及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人防工程、施工降排水、主体结构及围护工程、三板、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幕墙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通风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设备安装、供电工程、通讯工程、防雷工程、室外管网工程、室外道路工程、景观绿化工程、智能化工程、围墙、亮化照明、标识系统、雨水回收系统、海绵城市、市政配套接驳、电动汽车充电桩、红线内外既有建(构)筑物保全、展示区工程等所有设计工作)、根据施工图施工、设备采购至工程竣工备案验收,完成并配合业主办理报建、报批、工程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协助业主办理工程前期的报建、报批工作,协助或负责办理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审手续; 2)根据招标人的设计要求,负责本项目的所有施工图设计、施工、采购及相应的报建审批工作; 3)施工图设计:满足规划方案及规划条件、审图、设计任务书、招标人要求、施工等要求。设计图纸交由招标人,图纸应经第三方审查合格(含消防审图合格证)方可进场施工; 4)投标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过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审图过程设计单位提供相应配合,负责向招标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 5)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总承包施工及管理工作、负责工程验收工作包含专项验收并取得有效合格证明(如污水排放许可证、节水证明、消防验收备案证明等所有专项验收合格证明)直至工程竣工备案验收、工程保修等工作,协助物业承接查验且交付到位、负责设备设施的使用培训工作(如消防、泵房、智能化等操作培训)、协办直至不动产权证办理结束; 6)负责本项目与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包括但不限于自来水、天然气、有线电视); 7)施工所涉及的地上、地下附着物与障碍物清理、保护; 8)现场七通一平(自行办理红线外临时用地手续,并承担临时用地租地、报批等相关费用)(如工程需要); 9) 综合考虑施工、设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临近建筑物保护、地下管网保护、高压防护、周边矛盾协调、专家方案论证、专业设计、现场看护等; 10) 专业工程深化(二次)设计与专项方案论证相关费用,投标人自行包干; 11) 建造最终满足一个功能齐全、设施完备、通过综合及各专项验收、能够保证一次性通过相关部门综合及各专项验收、且公共部位装饰符合精装修验收标准及户内毛坯观感符合清水交付标准(发包人提供的清水交付图册)、可正常使用包含全部建设内容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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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 ||||||||||||||||||||||
|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须具备①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或②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或③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一级注册结构师】或者【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建筑工程专业)】资格,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人近3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3.3.2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4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自2021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建筑面积40000 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或设计业绩(三者有其一即可)。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1年1月1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担任过类似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建筑面积4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为设计业绩,以审图合格证时间为准。如同一项目业绩,验收时间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中的最后时间为时限认定。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必须为本次投标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本次投标人单位所产生的,否则不予认可,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要求。 3.6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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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招标文件获取 | ||||||||||||||||||||||
|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6年01月07日至2026年01月12日;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0 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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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其他 | ||||||||||||||||||||||
|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6年02月09日09时30分00秒。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由投标人自行选择与交易系统对接成功的供应商产品(即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征集发布并在响应方端提供下载的市场化“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并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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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资格审查 | ||||||||||||||||||||||
|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 ||||||||||||||||||||||
| 七、评标办法 | ||||||||||||||||||||||
| 项目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法”,因公告模板设置原因,评标标准与细则以及定标方案请登录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公告附件栏具体查看。本工程采用两阶段评标,开标、评标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先开资格审查资料及设计文件部分。对设计文件及资格审查资料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合格且在设计文件评审(得分3分及以上)的投标人中,设计文件得分汇总排在前5名(含第5名)的,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设计文件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5名的,全部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第二阶段:开启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部分(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文件进行),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完成评审,设计文件得分带入第二阶段。一、评标细则:总分:100分,其中工程总承包报价:85分;设计文件:5分;项目管理组织方案:8分;项目管理机构:2分;具体明细详见公告附件。二、定标因素 (1)设计成果:设计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设计深度、设计任务书的契合程度。(2)企业实力:过往业绩: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接的单项建筑面积为40000平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业绩(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时间为准,业绩数量不超过5项)(如以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单位为准);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如为设计业绩不要求提供竣工验收证明,以审图合格证时间为准);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3)企业信誉:2021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担的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或设计奖项,如“鲁班奖”、“詹天佑奖”、“扬子杯”、“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省级优秀勘察设计奖”、“省级优秀工程设计奖”等(限评5项)(如以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单位为准)(获得荣誉应提供获奖证书(如未颁发证书的,可提供获奖文件作为依据,时间以获奖文件发布时间为准)。获奖证书中应包含投标单位名称,否则不予认可。(时间以证书或文件发布时间为准)。(4)项目经理答辩:答辩题由定标委员会现场出题,采用明标方式,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发区分中心现场书面答辩。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亲自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在定标会议举行当日的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发区分中心指定地点、规定时间内(招标人将提前三天另行通知)参加答辩,未执行上述规定者,招标人将取消总承包项目经理答辩资格,但不作为否决投标(定标)的依据。 | ||||||||||||||||||||||
|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 ||||||||||||||||||||||
| 九、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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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备注 | ||||||||||||||||||||||
| 备注:10.1潜在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在法定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异议受理的联系方式: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14-87880356 ;工程建设项目异议、投诉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投标人须登录“扬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界面,点击异议、投诉事项,按系统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证明材料及附件。投诉要件、处理流程详见电子交易平台。行业监管部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投诉承办科室(单位):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建管处 联系电话:0514-87962330。 10.2本项目采用“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0 版本”进行招投标活动。投标人应完成 CA 认证、电子签章和网上注册,并通过“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0 版本 ”完成网上投标登记,网上支付,招标文件下载,网上提问,答疑文件下载,最高投标限价文件下 载,电子标书制作、上传,网上投标等一系列环节的操作流程。相关操作指南可在“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向导下载。技术人员联系方式:4009980000。 10.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关于公布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限制市场准人及批评提醒企业和人员名单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5〕183号)列入“全省限制市场准入企业(人员)名单”,或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被江苏省城乡与住房建设厅解除限制市场准入(如解除限制应提供省住建厅出具的证明材料)。 10.4因招标文件制作工具发布的招标公告模板设置原因,相关内容及说法与招标文件中说法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中内容为准。 | ||||||||||||||||||||||
2026年01月0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