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青禾谷仓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9312%股权 | ||||
项目编号 | WXCQG25018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25年05月29日 | 挂牌终止日期:2025年07月10日 | |||
转让方名称 | 无锡市科益商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无锡市广益建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4日批准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青禾谷仓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经济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110108MA00330E68 | ||||
注册资本(万元) | 417.92114 | ||||
法定代表人 | 洪华 |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后街南1号A区2层2018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会议及展览服务;包装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设计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软件开发;服装服饰零售;日用杂品销售;鞋帽零售;箱包销售;咨询策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1 |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洪华 持有33.2121% 股权北京欣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19.6891% 股权杨小林 持有13.6635% 股权天津金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11.964% 股权苏州工业园区顺为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11.964% 股权苏立峰 持有4.2276% 股权无锡市科益商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2.9312% 股权冯新 持有1.096% 股权北京朴联科技有限公司 持有0.6263% 股权俞兵 持有0.6263% 股权 | ||||
2024年主要财务指标(审计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4033.93 | |||
净资产(万元) | -2547.3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365.49 | ||||
利润总额(万元) | 882.97 | ||||
净利润(万元) | 882.97 | ||||
2025年03月31日主要财务指标(报表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3376.89 | |||
净资产(万元) | -2549.69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2.46 | ||||
利润总额(万元) | -2.39 | ||||
净利润(万元) | -2.39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同华资产评估河南有限公司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中同华豫评报字(2025)第009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无锡市广益建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2-31 | ||||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额(万元) | 4033.93 | - | |||
负债总额(万元) | 6581.23 | - | |||
净资产(万元) | -2547.3 | 870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255 | ||||
特别事项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无 | |||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无 | ||||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债务处置方案 | 无 | ||||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无 |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 | ||||
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 无 | ||||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期间权益增加额 | —— | ||||
其他重要事项 | 标的企业正在办理减资,本次转让标的股权的实际股权比例以最终成交后的比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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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778.02万元 | ||||
交易条件 | 1、(产)股权转让总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挂牌期满日16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78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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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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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行为批准文件。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中同华资产评估河南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同华豫评报字(2025)第009号《评估报告》。 4、北京金玉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金玉之信审字[2025]第185号《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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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1、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以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2、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产)股权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必要的资信证明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间内至产交所查询《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4、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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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李经理 | |||
联系电话 | 0510-82833660 |